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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的由来 、划定历程及管控规则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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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日 ,自然资源部在世界地球日主场活动上宣布 ,我国全面完成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有关监管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保护红线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它和永久基本农田 、城镇开发边界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和强制性内容 。

一 、生态保护红线的由来及划定历程

200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最早实践探索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及管控 。

2011年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首次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 、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 、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

20123月 ,环保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 ,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 、内涵 、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20124-10月 ,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

2012年底 ,环保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 ,确定内蒙古 、江西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 ,随后 ,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 。

2013 ,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 ,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

20141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 ,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文件要求2014年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

2015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实施 ,其中第二十九条提出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上升法制高度 。

20155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 ,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该指南是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 ,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 、地方和专家反馈 、技术论证所形成 。

201511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850号),选择江苏 、海南 、湖北 、重庆和沈阳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 ,指导试点地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 、绩效考核 、生态补偿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 。

20177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共同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明确了划定要求与安排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

20182月 ,国务院批准15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方案进入实施阶段。

20196月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 ,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 。

20191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提出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 ,协调解决矛盾冲突。

20224月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 ,提出结合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统筹划定“三区三线” ,并上图入库 ,实现“数、线 、图”一致 。

   

二 、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 、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

 

三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内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禁止开发性 、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 。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 ,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的原则 ,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 ,明确时序安排 、补偿安置 、生态修复等要求 ,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

四 、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

根据《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 ,未经批准 ,严禁擅自调整 。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 ,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

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 ,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

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 ,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 ,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

生态红线划定完成后 ,主要的任务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 、稳定性 、持续性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目标 。

引用 :

1 、为什么需要评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2020年 ,国地资讯 。

2 、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完成 。2022年 ,人民日报 。

3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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