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村振兴的大力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要求 ,自然资源部及农村农业部关于农业空间用途管制方面的政策和文件趋于从严从紧 。设施农业是农村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因此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空间的管制需要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为改进用地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 ,促进现代化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健康发展 ,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根据当前农村产业发展和设施农业用地发展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
『国家层面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宏观把控用地监管』
1.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2019年12月17日 ,自然资源部和农村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 、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 ,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 、分拣包装 、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 、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
2.上图入库 ,技术层面用地监管更加精准
2020年7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中明确要求 ,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 ,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 ,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有新变化
2020年11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国土空间调查 、规划 、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将设施农业用地由《三调工作方案用地分类》中的二级类(设施农用地)调整为《国土空间调查 、规划 、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一级类(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同时将一级类细分为乡村道路用地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四个二级类 。根据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含义 ,可以看出 ,按照对耕作层是否造成破坏进行分类,将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用地划分到了耕地地类中 ,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划分到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地类中 。
4.新规定 :严禁新增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占补平衡”
2021年11月27日 ,自然资源部 农村农业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文件明确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并要求自该文件发布后 ,原则上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地方层面:陕西省规范和保障设施农业发展』
2020年7月2日 ,陕西省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 ,结合省内设施农业实际发展需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以下简称陕自然资规〔2020〕4号) 。
1.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陕自然资规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具体适用范围 ,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 、育种育苗大棚 、连栋温室 、日光温室 、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 、病虫害防控 、农业灌溉 、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 、分拣包装 、保鲜存储 、积肥等设施用地 。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 、养殖池 、养殖车间 、饲草料贮存配置 、绿化隔离带 、场内通道 、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 、检疫检验 、疫病防治 、消洗转运 、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 、各类庄园 、酒庄 、农家乐 、餐饮、住宿 、会议 、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 、科研 、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
2.合理确定生产设施用地指标 ,严格控制设施辅助用地指标
陕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 ,按照节约用地 、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对于生产设施用地的规模 ,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来合理确定 。对于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执行标准提出更加精细严格的要求 :
1)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 ,最多不超过20亩 。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 、22.5平方米以内” ;
2)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 ,最多不超过30亩 。确因特殊需要 ,经自然资源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
3)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 ,最多不得超过15亩 。
3.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1)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利用 。设施农业建设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充分利用未利用地 、工矿废弃地 、废旧宅基地及边角地等 ,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 ,并采取工程 、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 ,经营者需在生产结束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 ,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2)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无需划补 ;破坏耕作层 、确实难以避让的 ,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必须划补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根据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并且要求 ,自文件发布后 ,原则上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4.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陕自然资规4号文件加强设施用地监管 ,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实施跟踪 ,明确各级部门工作职责 ,压实主管部门责任 。文件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级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核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县(市、区)依法依规整改 ;省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不定期组织开展核查 ;各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 ,进一步明确保障措施和具体实施要求 ,细化操作办法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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