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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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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 ,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 ,以下简称“《规范》”) ,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 ,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 ,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 ,地价需经专业评估 ,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 ,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 ,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 ,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 ,需要补缴地价款的 ,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 ,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

  二 、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 ,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 ,由被委托方客观 、独立 、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三 、出让土地估价报告 ,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 ,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 ,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 ,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 ,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按规定登录 。

  四 、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 ,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 、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 ,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 ,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 ,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 ,存档备查 。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可以高于 、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 ,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

  五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 ,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

  六 、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 ,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

  七 、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 ,适时修订《规范》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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