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以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
,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
,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
、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公约
。
第二条 协会全体会员必须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
,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
第三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
:从业守法
、竞争公平
、秩序规范
、行业公正
。
第四条 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自动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
第五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
第二章 自律声明
第六条 强化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职业荣誉感
,继承和发扬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光荣传统
,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
,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恪守职业道德
,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
第七条 在测绘地理信息开发
、生产
、经营
、服务等从业活动中
,开展合法
、公平
、正当
、有序的行业竞争
,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社团标准
,依法施测
,依法经营
。
(二)遵守国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不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不弄虚作假
、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
(三)精心设计
、精心生产
,建立健全测绘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严格落实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保证产品达到各相关标准的要求
。坚决反对不负责任
、粗制滥造
、质量作假
、伪造成果
。
(四)及时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五)遵守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
、持有
、提供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切实做到遵守保密规定
,健全保密制度
,强化保密教育
,坚守数据安全这道红线
。不得非法获取
、存储
、复制
、转让
、转借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
(六)在涉及收集
、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生产
、服务活动中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七)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
;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坚决抵制恶意压价竞争
、订立阴阳合同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
(八)不经营
、不使用
、不传播侵权盗版产品
,不为侵权盗版行为提供便利
,严禁以主观传播或客观容忍盗版行为来扩大市场份额
。
(九)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坚决抵制行业内相互倾轧
、损人利己和一切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
。
第八条 接受自律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
,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
,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
、团结友好的原则
,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也可以请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
,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
,任何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
,要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
。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
,经查证属实的
,由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
(一)劝阻停止违反本公约行为
,约谈批评
、教育并限期整改
,在协会内部通报
;
(二)因违约给社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公开道歉
,消除社会影响
;
(三)对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
,将提请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四)对屡次违反本公约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有权向协会检举自律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报民政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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